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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2007-12-18 02:53:40  中国西藏信息中心


2007年7月18日,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中国政府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又一重要举措,是中国藏传佛教界盼望已久的大喜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中共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国家的宗教政策,活佛转世受到应有的重视。按照历史定制和藏传佛教仪轨,1995年圆满完成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及坐床。据了解,1991年以来,西藏、四川、青海、甘肃、云南等五省区已批准新转世活佛近千名,满足了信教群众的需要。在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的基础上,制定《办法》,标志着中国政府对活佛转世管理进一步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规范活佛转世管理,更好地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第一,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藏传佛教信教公民在内,中国有一亿多信教公民。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依法保护藏传佛教广大群众信仰特点、依法保障藏传佛教正常宗教活动,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

        第二,历史上形成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是藏传佛教的一个基本特征和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地方和藏传佛教事务的重要举措,必须受到尊重。同时,历史证明,藏传佛教只有与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自身才能得到健康发展。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藏传佛教自身的变化,应不断地丰富和完善藏传佛教的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可依,严格执法。《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更具操作性。

        第四,目前在藏传佛教活佛转世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不按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办事,不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指认活佛转世灵童,破坏了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影响了藏传佛教界的内部团结。藏传佛教人士对此反应强烈,纷纷要求政府加强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活佛转世事宜,满足了藏传佛教界的要求和信教群众的愿望。

       《办法》共14条,包括立法目的、转世原则、转世条件、审批程序、佛教团体职责、违法处罚等方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2004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藏传佛教活佛的传承继位进行了规定。该《办法》以《宗教事务条例》为立法依据,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将活佛转世管理具体化,标志着中国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进一步法制化。

        第二,规范了政府行为。政府对活佛转世进行管理,只是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而对纯粹的宗教内部事务,政府不予干涉。《办法》规定政府的管理权限是:受理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批准免于金瓶掣签的请求、批准活佛继位、批准经师人选等根据历史定制确定的事项。对于纯粹的宗教内部事务,如:组建转世指导小组和转世灵童寻访小组、组织实施寻访事宜、认定转世灵童等,由佛教协会或寺院管理组织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来办,政府并不干预。

        第三,规定了活佛转世条件。根据藏传佛教广大代表人士的强烈要求,为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办法》第三条规定活佛转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院管理组织要求转世;(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院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明确佛教团体的职责。《办法》规定,佛教团体在活佛转世事宜中主要有以下职责:一是地方佛教团体对转世活佛的审核批准提出意见;二是活佛转世申请获批准后,由相应佛教团体指导灵童寻访;三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院管理组织或相应佛教团体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实施寻访事宜;四是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五是转世活佛继位时,由相应的佛教团体颁发活佛证书;六是当地佛教团体负责审核转世活佛继位后的培养计划和经师人选。

        此外,对有一些具体事务只作原则性规定。藏传佛教教派多,藏区各地寺院情况不一,各教派在活佛转世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办法》对一些具体事务只做原则性规定,涉及活佛转世的省、自治区依照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藏传佛教团体、寺院宗教人士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主动把《办法》贯彻落实好,切实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藏传佛教活佛转世方式的有效性和纯洁性,维护法律尊严,任何违法该《办法》的所谓转世活佛,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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