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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全国:积极推动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李成业  2012-03-30 02:29:36  西藏日报

(中国讯)今天,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就在全区开展好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作出批示。他强调,全区上下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关于西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西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习近平副主席出席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时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扎实实开展好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为建设和谐西藏、平安西藏作出积极贡献。

  陈全国在批示中指出,开展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有力抓手,是调动广大僧尼爱国守法积极性的有效载体,是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的实际步骤,是党和政府关爱广大僧尼的具体体现。2011年10月,自治区党委、政府站在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高度,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评选活动,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对开展好创建评选活动进行了具体部署。这一决策受到了全区广大僧尼的普遍拥护和欢迎。一个时期以来,全区各寺庙和广大僧尼积极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遵规守法、安心修行、维护和谐、推动稳定,涌现出了一大批模范寺庙和先进僧尼。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近期要认真组织开展好评选活动,充分调动各寺庙和广大僧尼爱国守法的积极性、主动性。

  一要隆重表彰先进。在地市、县(市、区)创建评选的基础上,自治区在4月份隆重召开表彰大会,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在全社会和广大僧尼中营造爱国爱教、遵规守法的良好氛围,弘扬反对分裂、维护和谐的浩然正气。

  二要认真组织实施。要在全区自下而上地组织好评选表彰工作,县级和谐模范寺庙的评选,原则上奖励寺庙比例为全县(市、区)寺庙总数的30%,和谐模范寺庙的持证僧尼均为县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未评上模范寺庙的,持证僧尼按其30%的比例评选县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自治区和地市分别从下一级评选结果中按30%的比例评选和谐模范寺庙和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和谐模范寺庙的持证僧尼均为同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对僧尼爱国爱教、专心修行、遵规守法表现突出、寺庙持续和谐稳定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表彰奖励比例。

  三要落实奖励政策。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落实好各项奖励政策和措施,为和谐模范寺庙授光荣匾、为爱国守法先进僧尼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使他们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充分调动他们爱国守法的积极性。

  四要激励驻寺干部。广大驻寺干部为促进寺庙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对他们的工作要给予充分肯定。对被评为和谐模范寺庙的寺庙管委会、驻寺工作组和驻寺干部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虽未被评为和谐模范寺庙、但寺内僧尼表现好、当选爱国守法先进僧尼比例较高的寺庙管委会和驻寺工作组中表现优秀的驻寺干部也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要树立良好导向。要以开展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树立爱国守法、反对分裂、为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贡献的良好导向,健全寺庙管理长效机制,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确保全区寺庙和谐稳定。广大驻寺干部要积极主动与爱国爱教僧尼交朋友,广泛开展以爱国爱教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六个一”活动,扎实推进寺庙“九有”工程,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广大爱国爱教僧尼的心坎上,教育引导广大僧尼积极争创和谐模范寺庙,积极争当爱国守法先进僧尼,构建起寺庙持续稳定的长效机制;全区广大爱国爱教僧尼要自觉遵守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管理宗教事物的法律法规,潜心修行、提高造诣,大力弘扬藏传佛教爱国爱教、弃恶扬善、崇尚和谐、祈求和平的好传统,为推动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构建和谐西藏、平安西藏作出应有的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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