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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或信仰自由及消除对宗教或信仰不容异说与歧视宣言
A Declaration on Freedom of Religion or Belief & Elimination of Intolerance and of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eligion or Belief
资料来源:马来西亚佛教、基督教、兴都教与锡克教咨询理事会  点击:

序 言

  2002年,我国人民欢庆国家独立与自由45周年。这是一个良好的机会让,我们再次重申这个宣言的立场。

  在1998年,这个宣言是由马来西亚佛教、基督教、兴都教与锡克教咨询理事会所接纳与确认。由此开始,马来西亚作为一个国家在前进的同时也正面对着许多挑战。

  这个宣言所阐述的价值观与真理;其实就是促成并维持一个公平与公正社会的基础。

  在这个基础上所建立的政体,如何将各社群宗教自由与实践反映得公平与公正,就足以证明了统治者与其人民的智慧了。

  然而,一些方面似乎已忘却并抹煞了我国作为自由与世俗国的宪制历史。我们以认同大马社群多元主义性质而形成的社会契约,正受到以种族傲慢自大或宗教教条主义所形成的极端意识形态力量威胁。若政治宗教的威害过度被强调的话,这也将危胁到我国脆弱的社会结构。

  我们谦虚地祈望,这份以联合国多个先例为基础,并反映我们与全球社群共同人道价值与文化遗产的宣言可作为反射性、制定法律与决策的重要资料之一。

 

前  言

 鉴于马来西亚是联合国的成员之一,并通过支持《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来参与国际社群;

  鉴于《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全人类所继承的尊严与公平以及各成员国应誓言采取共同与个别的行动,并通过与联合国合作来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鉴于《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消除对宗教或信仰不容异说与歧视宣言联合国36/55大会决议与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宣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不受歧视的原则,以及自由思考判断是非宗教与信仰的权力,包括选择显示与改变一个人的宗教或信仰以及通过指导实践祈祷与仪式来显示一个人的宗教或信仰自由;

  鉴于作为我国最高法律的《联邦宪法》,清楚记载保护宗教自由的条文;

  鉴于对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忽视与侵犯,尤其是思想、判断是非、教或信仰的自由权,经直接或间接地冲突并引起人类的巨大痛苦,并将危害到大马社会的多元主义、多元宗教、多元文化与多元种族的特性,且会激化社会的分裂与不和谐关系;

  鉴于任何人所表明的自身宗教或信仰;都是其生涯规划中的基本元素之一,而这种宗教与信仰的自由必须受到全面的尊重与保证;

  鉴于任何人通过积极鼓吹有关宗教与信仰的对话,将可强化宗教与信仰的自由;

  确信宗教与信仰自由,将可达致人民与社群的和平、公正与友谊并可消除宗教意识形态或实践与种族歧视;

  确信宗教与信仰方面的不容异说与歧视仍存在于我国;

  确信鼓吹回教化的过程,若末考虑到其他宗教社群的敏感度与权利的话,这将损害到我国的社会结构,并危害到社会多元宗教、多元文化与多元主义的基本特质;

  坚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加速消除任何对宗教或信仰显示不容易说的形式,并预防与消灭所有以宗教或信仰为由的歧视行为;

  马来西亚佛教、基督教、兴都教与锡克教咨询理事会以此宣告这个《宗教或信仰自由及消除对宗教或信们不容异说与歧视宣言》:

第一章:

  1. 每个人应有思想、判断是非与宗教自由的权利。这个权利包括自由拥有或接受或改变一个人的宗教或其所选择的信仰,以及不管是个人或群体;或不管是在公众或私入场合,通过祈祷、仪式、实践与指导来显示一个人的宗教或信仰。

  2. 任何人都不应受到胁迫,以侵害其转换或接受个人所选择的宗教或信仰。

  3. 每个人应有权利与其他人分享其宗教或信们。

  4. 任何显示与分享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只可受法律所限制,从而保障公众的安全、秩序、健康或道德。

第二章:

  1. 任何政府、制度、群体或个人,都不能以宗教或其他信仰为由,而歧视任何人。

  2. 在此留言,“对宗教或信仰不容异说与歧视”的用语;乃是指任何对宗教或信仰的区分、排斥、限制或偏爱,而其目的就在于或导致或损害在平等的基础上,以认可、享有或行使人权与基本自由。

第三章:

任何以宗教或信他为由以致对人的歧视行为,可构成对人的尊严的侮辱以及对《联台国宪章》的原则与《联邦宪法》条文的否决,须被谴责为违反宪法以及在《世界人权宣言》与其他有关人权国际公约所阐明的基本自由权,而将对社群间的友爱与和平关系,以及建立和谐的联合国努力形成一项阻碍。

第四章:

  1. 政府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预防并消除任何以宗教或信仰为由,而对认可、享有或行使人权;以及所有关系到公民、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生活方面的基本自由权所形成的歧视。

  2. 在必要时政府应尽一切努力去制定或废除法律,并采取所有适可的措施以消灭任何以宗教或其他信仰为由的歧视行为。

  3. 政府应在提呈任何将影响到宗教或信仰自由的立法、修改法律或行政政策前;先通知与咨询马来西亚佛教、基督教、兴都教与锡克教咨询理事会。

  4. 政府应对所有的祈祷或聚会场所、仪式、典礼与活动,以及针对一名教徒的遗体处理,给予平等的法律保障。

第五章:

  1. 一名孩重的双亲或法定监护人;应有权利根据其宗教或信仰,与其家人组织起家庭的生活,同时为孩子提供他们认为其成长过程中所应接受的道德教育。

  2. 每一名孩子都应享有权利,根据他们对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接受所需的宗教或信仰教育而不应受强迫去接受违反其双亲或法定监护人意愿,以及作为有关孩子生活指导原则的最佳利益与福利的宗教或信仰教育。

  3. 一名孩子应获得保障,而免受到任何以宗教或信仰力由的歧视行为。他应在一个具有谅解精神、和谐共处、友善交往、和平与普世手足亲情、尊重宗教或其他信仰自由的气氛下成长,同时完全相信本身的能量与才华,将可为地的同胞服务与贡献。

  4. 对一名未受双亲或法定监护人所照顾的孩童,其对于宗教或信仰所表达的意愿,或其他和证明其意愿的证据,都应受到尊重,以顾及作为有关孩子生活指导原则的最佳利益与福利。

  5. 在考虑第一章第3条文的同时,一名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所实践的宗教或信仰,不能因为肢体、心灵或身心发展上所蒙受的损伤而被剥夺。

第六章:

根据第一章,以及第一章第3条文未受损害的情况下一个人自由思考、判断是非、宗教或信抑的权利(除了其他事物以外)应包括以下的自由:

  1. 据宗教或信仰进行祈祷或聚会,以及取得并拥有其资产,包括设置与经营作为此目的的地点;

  2. 指导、传播并学习一个人的宗教或信仰,以及真神圣的语言或风俗;包括引进、撰写、印刷与出版书籍与文字;以及训练一些为宗教实践或仪式服务的人士;

  3. 设立并经营所有作为宗教、教育、福利与人道主义用途的机构;

  4. 根据个人的宗教或信仰落实祈祷仪式、饮食习惯与其他习俗;以及制造、取得或使用,或是必要时引进所有将在宗教仪式与实践中用上的物品、食物或真地的器具与设备;

  5. 在适当的场所进行有夫宗教或信仰的指导;

  6. 向个人或机构征末及收取自愿捐献出的金钱或其他物品;

  7. 根据任何宗教或信你所制定的条件与标准,训练、委任、遴选或指派适当的继承领袖;

  8. 根据介人宗教或信们的戒律,批准假期及社地们庆祝该节日与庆典;

  9. 不 管是在国内或到外国;对本身的宗教或信仰进行朝圣或展开圣旅;

  10. 组织并经营与个人宗教或信仰相关的地方性、区域性、全国性或国际性组织,包括参与其活动,并与同一宗教或信仰的信徒保持联系;

  11. 在国内或从国外邀请、招募与聘用任何适当的人员,以进行有关宗教或信们的仪式、庆典、礼俗与指导;

  12. 对各项公众利益的事务作出批评、介入或参与,包刮提倡人权、发展与公正,以为国家建设给予正面的贡献。

  13. 不受强迫参与任何具有宗教性质的发誓与仪式活动。

马来西亚佛教、基督教、兴都教与锡克教咨询理事会以此郑重地吁请政府,全面有意地在联邦与州级的立法过程以及所有的行政政策中,认同所有在此宣言中所列下的权利与自由,以让每一个人在原则与实际层面皆享有上述的权利与自由。

马来西亚佛教、基督教、兴都教与锡克教咨询理事会
2002年1月

The Malaysian Consultative Council of Buddhism, Christianity, Hinduism and Sikhism 
Januar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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